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等待期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 日(这180 日的时间段称为“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患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指脊髓灰质炎、严重Ⅲ度烧、白血病,下同)中的一种或多种,我们无息退还您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特定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患上述特定疾病的,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 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患上述特定疾病的,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 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特定疾病或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所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或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感染艾滋病病毒、患遗传性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特定疾病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 (确诊脊髓灰质炎、严重Ⅲ度烧伤或白血病可领取) |
身故 | 已交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