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我们按身故当
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保单账户同时被注销,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保单账户同时被注销,本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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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于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按身故当 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保单账户同时被注销,合同终止。 若于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身故,按身故当 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保单账户同时被注销,合 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除外;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流产、分娩、参加高风险运动、未遵医嘱、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未满18周岁 | 保单账户价值 |
已满18周岁 | 保单账户价值×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