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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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18 周岁前身故或全残,按已支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2)18 周岁后,交费期间届满前,按已支付的保险费乘以对应比例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3)18 周岁后,交费期间届满后,按已支付的保险费乘以对应比例和有效保险金额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对应比例: 18-40 周岁 160% ;41-60 周岁 140% ;61 周岁及以上 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