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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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不含)之前身故,按下列两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支付的保险费; ② 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含)之后身故,按下列两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支付的保险费乘以对应的比例; ② 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返还比例:18-40 周岁 160% ;41-60 周岁 140% ;61 周岁及以上 120%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上述“身故保险金”与“满期保险金”,两项不可兼得,即若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另一项保险金均不再给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