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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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保险金 |
自合同第 6 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起,至合同第 8 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零时仍生存,在此期间按以下约定给付特别保险金: (1) 交费期间为 3 年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的 15% 给付特别保险金; (2) 交费期间为 5 年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的 25% 给付特别保险金; (3) 交费期间为 10 年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的 50% 给付特别保险金。 |
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第 9 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起,若被保险人于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零时仍生存,在此期间按以下约定给付生存保险金: (1) 在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不含)之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给付生存保险金; (2) 在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之后,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0% 给付生存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按下列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 在被保险人年满 79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不含)之前身故,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支付的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2) 在被保险人年满 79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之后身故,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支付的保险费=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 已交费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期间年度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