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酗酒、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照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10)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
(11)食物中毒,药物过敏;
(12)被保险人分娩、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3)被保险人从层高3楼或10米以上的高空发生坠落;
(14)被保险人猝死;
(15)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客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及客运民航班机的规定(此条责任免除仅适用于保险责任1.3.3及1.3.4)。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保单价值20。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15)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保单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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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类别,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意外伤害评定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在第180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按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保险公司按扣除累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在给付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前,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保险公司按扣除累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在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前,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保险公司按扣除累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