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至第(3)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价值。
如果您申请以趸交保险费方式加保,并且在加保生效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因为自杀导致身故,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该笔趸交保险费对应的保单价值,针对该笔趸交保险费不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终止,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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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前(不含18周岁)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与保单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后(含18周岁)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60%与保单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等待期 | 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90日内(含90日当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向您退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无等待期。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