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保单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第(2)至(3)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保单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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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前(不含18周岁)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和保单价值两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后(含18周岁)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前(含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和保单价值两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比例为:18-41周岁160%,42-61周岁140%,62周岁及以上120%); (2)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不含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所在保单年度的年度基本保险金额、保单价值和已交保费三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等待期 | 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向您退还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