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航空、高速列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空难事故,或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高速列车期间遭受高速列车交通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高速列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合同已有航空、高速列车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航空、高速列车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航空、高速列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航空、高速列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空难事故,或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高速列车期间遭受高速列车交通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所列伤残类别,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意外伤害评定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航空、高速列车意外伤残保险金。(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如在第180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我们按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航空、高速列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我们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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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高速列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空难事故,或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高速列车期间遭受高速列车交通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高速列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合同已有航空、高速列车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航空、高速列车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航空、高速列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航空、高速列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空难事故,或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高速列车期间遭受高速列车交通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所列伤残类别,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意外伤害评定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航空、高速列车意外伤残保险金。(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如在第180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按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航空、高速列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公司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或高速列车的规定。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合同终止之日本合同的保单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第(2)至第(6)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同终止之日本合同的保单价值。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至70周岁/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