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无等待期。
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我们按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与保单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等待期 | 在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向您退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无等待期。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与保单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照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价值。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