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
等待期 | 在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向您退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导致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合同提供两种方式的满期保险金保障,您可以在投保时和保险公司约定选择投保其中一种方式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方式一: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方式二: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20%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豁免自确诊日后被豁免合同应交的剩余各期保险费,合同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