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附加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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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年满18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属于短期健康保障产品,提供50种重疾、23种轻症和50种甄选轻症豁免保费的保障,三项仅豁免一次。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为可选责任。您可与我们约定选择投保下述责任,所选择的内容以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为准。所选的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不得更改。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约定承担如下部分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

的重大疾病,我们豁免自确诊日后您应交的被豁免合同的剩余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连续投保或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豁免自确诊日后您应交的被豁免合同的剩余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豁免自确诊日后您应交的被豁免合同的剩余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连续投保或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豁免自确诊日后您应交的被豁免合同的剩余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甄选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甄选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甄选轻症疾病,我们豁免自确诊日后您应交的被豁免合同的剩余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连续投保或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甄选轻症疾病,我们豁免自确诊日后您应交的被豁免合同的剩余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上述“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甄选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三项豁免保险费责任,我们仅豁免一次,豁免该保险费后,本附加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在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患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向您退还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豁免自确诊日后您应交的被豁免合同的剩余各期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连续投保或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豁免自确诊日后您应交的被豁免合同的剩余各期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在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患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向您退还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豁免自确诊日后您应交的被豁免合同的剩余各期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连续投保或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豁免自确诊日后您应交的被豁免合同的剩余各期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
甄选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在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患附加合同约定的甄选轻症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向您退还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甄选轻症疾病,保险公司豁免自确诊日后您应交的被豁免合同的剩余各期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连续投保或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甄选轻症疾病,保险公司豁免自确诊日后您应交的被豁免合同的剩余各期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8)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或“甄选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酗酒、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照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合同效力终止之日本附加合同的保单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8)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同效力终止之日本附加合同的保单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年满18周岁

 

保险期间:1年

免费获取 3份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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