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附加重大疾病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至70周岁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50种重疾和50种轻症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因意外伤害事故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无等待期。

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如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同时或之前,确诊发生了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只承担重大疾病相应的保险责任,不再承担轻症疾病相应的保险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等待期 在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患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向您退还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因意外伤害事故患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无等待期。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如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同时或之前,确诊发生了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只承担重大疾病相应的保险责任,不再承担轻症疾病相应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8)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酗酒、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照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合同效力终止之日本附加合同的保单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8)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同效力终止之日本附加合同的保单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至7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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