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自第五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的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4%给付生存保险金。
特别生存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的第十个保单周年日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别生存金。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下述倍数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与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生存保险金 | 自第五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的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4%给付生存保险金。 |
特别生存金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的第十个保单周年日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别生存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相应倍数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与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