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非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
②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扣减本合同累计已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后的余额。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后因非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终止。
其中,具体比例如下: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生存,我们将按满期时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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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1)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非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为零,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 ②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扣减合同累计已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后的余额。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后因非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与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为零,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生存,保险公司将按满期时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为零,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照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现金价值,对于已收取的本合同终止日之后的风险保险费,我们将无息一并退还。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现金价值,对于已收取的本合同终止日之后的风险保险费,我们将无息一并退还。
如果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并且在新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因为自杀导致身故,我们对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