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本合同提供三种方式的生存保险金保障,您可以在投保时和我们约定选择投保其中一种方式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方式一:
自第五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的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方式二:
自第二十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的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方式三:
自被保险人5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的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在交费期间内,本合同的生存保险金在我们收到您交纳的当期保险费后给付。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与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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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合同提供三种方式的生存保险金保障,您可以在投保时和保险公司约定选择投保其中 一种方式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方式一: 自第五个保单周年日起,若于合同的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方式二: 自第二十个保单周年日起,若于合同的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方式三: 自5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于合同的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在交费期间内,合同的生存保险金在保险公司收到您交纳的当期保险费后给付。 |
满期保险金 | 若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与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照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至10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