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等待期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因意外伤害事故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无等待期。
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如下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同时或之前,确诊发生了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只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上述“身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两项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时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等待期 | 在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向您退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因意外伤害事故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无等待期。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同时或之前,确诊发生了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只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因下列第(1)至第(4)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因下列第(1)至第(5)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酗酒、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照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但符合本合同“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或“器官移植导致的HIV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发生“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合同效力终止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4)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5)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同效力终止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