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或全残、猝死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180日当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或被保险人猝死,我们按本合同的意外身故或全残、猝死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猝死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全残、猝死前本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我们按本合同意外身故或全残、猝死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猝死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180日当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类别,我们按本合同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乘以意外伤害评定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如在第180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我们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我们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金额达到本合同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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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或全残、猝死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180日当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或猝死,保险公司按合同的意外身故或全残、猝死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猝死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意外身故或全残、猝死前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保险公司按合同意外身故或全残、猝死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猝死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180日当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类别,保险公司按合同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乘以意外伤害评定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猝死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酗酒、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照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
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食物中毒,药物过敏;
(11)被保险人分娩、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2)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3)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猝死或伤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猝死或伤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13)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猝死或伤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