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的,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医疗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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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金 | 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并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从发生属于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若发生的医疗费用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获得补偿,保险公司按医疗费用的95%给付医疗保险金。 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并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从而发生属于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若发生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获得补偿,保险公司按扣除补偿后的剩余部分的100%给付医疗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酗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照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因妊娠(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7) 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8)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热气球、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3)被保险人接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1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15)任何未经医生许可就进行的旅行,以寻求海外医疗治疗而进行的旅行,或者任何因为被保险人职业活动直接导致的意外伤害或疾病;
(16)被保险人因在旅行前已接受治疗或诊断的既往症复发导致的;
(17)被保险人患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18)被保险人前往下列国家和地区:
(18.1)亚洲: 伊朗、阿富汗;印度尼西亚的亚齐、马鲁古、伊里安、加里曼丹省;塔吉克斯坦、黎巴嫩、伊拉克、柬埔寨、巴基斯坦、巴勒斯坦、以色列、东帝汶、斯里兰卡、叙利亚、也门;
(18.2)非洲: 尼日利亚、尼日尔、埃塞俄比亚、布隆迪、中非、塞拉利昂、卢旺达、阿尔及利亚、肯尼亚、叙利亚、刚果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苏丹、南苏丹、利比亚、索马里、安哥拉、马达加斯加、马里、中非;
(18.3)欧洲:塞尔维亚、黑山、阿尔巴尼亚、波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