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② 若我们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证明文件材料当日保单账户已经建立,则我们按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证明文件材料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60%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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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1)若在本合同生效日起180 日内(含180 日当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则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合同终止: ① 若保险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证明文件材料当日保单账户尚未建立,则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② 若保险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证明文件材料当日保单账户已经建立,则保险公司按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证明文件材料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为零,合同终止。 (2)若在合同生效日起180 日内(含180 日当日)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在本合同生效日起180 日后身故,则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合同终止: ① 若保险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证明文件材料当日保单账户尚未建立,则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6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② 若保险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证明文件材料当日保单账户已经建立,则保险公司按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证明文件材料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60%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为零,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保单满期日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为零,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照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若保单账户尚未建立,则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若保单账户已经建立,则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我们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证明文件材料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若保单账户尚未建立,则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若保单账户已经建立,则我们向您退还我们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证明文件材料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