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无等待期。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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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酗酒、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照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180天内,非意外身故领取已交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