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医疗保险金
本合同医疗保险金的保障范围,仅指发生在中国境内,并在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在上述保障范围内承担下列医疗保险金保险责任:
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因患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保障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若被保险人已经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在扣除补偿和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剩余部分的100%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因患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保障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若被保险人未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剩余部分的80%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我们在本合同医疗保险金的保障范围内,承担下列门急诊保险金保险责任:
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与住院相同的医疗机构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七日内(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三十日内(含出院当日)所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保障范围的门诊急诊治疗费用,若被保险人已经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在扣除补偿和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剩余部分的100%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与住院相同的医疗机构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七日内(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三十日内(含出院当日)所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保障范围的门诊急诊治疗费用,若被保险人未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剩余部分的80%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以门诊方式接受恶性肿瘤放射治疗、恶性肿瘤静脉注射化学治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每次门诊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保障范围的特定门诊治疗费用,若被保险人已经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在扣除补偿和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剩余部分的100%给付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以门诊方式接受恶性肿瘤放射治疗、恶性肿瘤静脉注射化学治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每次门诊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保障范围的特定门诊治疗费用,若被保险人未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剩余部分的80%给付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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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保险金 | 每次因患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 治疗的,对于每次住院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合同保障范 围的住院医疗费用,若已经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 疗、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途径取得 医疗费用补偿,我们在扣除补偿和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 剩余部分的100%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每次因患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 的,对于每次住院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合同保障范围的住院医 疗费用,若未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 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在扣 除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剩余部分的80%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
住院前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 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对于在与住院相同的医疗机构因 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七日内(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三十 日内(含出院当日)所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保障范围的门诊急诊 治疗费用,若已经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商业性费 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 偿,在扣除补偿和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剩余部分的100%给付住 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对于在与住院相同的医疗机构因 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七日内(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三十 日内(含出院当日)所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保障范围的门诊急诊治 疗费用,若未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 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在扣 除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剩余部分的80%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 险金。 |
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 | 在医疗机构以门诊方式接受恶性肿瘤放射治疗、恶性肿瘤静脉注射 化学治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对于 每次门诊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合同保障范围的特定门诊治疗费用,若 已经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 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在扣除补偿和 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剩余部分的100%给付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 在医疗机构以门诊方式接受恶性肿瘤放射治疗、恶性肿瘤静脉注射 化学治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对于 每次门诊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合同保障范围的特定门诊治疗费用,若被 保险人未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 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在扣除合同约定 的免赔额后,按剩余部分的80%给付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酗酒、殴斗、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照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 食物中毒,药物过敏;
(11) 被保险人分娩、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2) 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3) 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
(14) 被保险人接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变性手术、牙科保健及非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15) 被保险人患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 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16)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罹患的、投保时尚未治愈的疾病;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的既往疾病以及在本合同签发日前24 个月内已经存在的疾病或症状;
(17) 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18) 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或非连续性投保的合同签发之日起一百二十天内接受扁桃腺、甲状腺、疝气、女性生殖系统疾病的检查与治疗;
(19)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20) 遗传性疾病(见7.30),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21) 减肥治疗、戒酒治疗、戒毒治疗、心理治疗、脱发健发治疗、性功能障碍治疗、睡眠障碍治疗、饮食障碍(贪食症、厌食症)治疗、视力矫正治疗;
(22) 康复治疗或训练、修养或疗养、健康体检、隔离治疗(定义医疗机构内的除外)、非处方药物、保健食品及用品、体外或植入的医疗辅助装置或用具(义肢、轮椅、拐杖、助听器、眼镜或隐形眼镜、义眼等
等)及其安装;
(23) 预防性治疗、实验性或试验性治疗。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药物过敏、分娩、流产、精神和行为障碍、美容、变性手术、患椎间盘突出症、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戒毒治疗、心理治疗、修养或疗养、健康体检、预防性治疗、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住院医疗 | 已从其他渠道报销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免赔额 |
未从其他渠道报销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免赔额)×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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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 | 已从其他渠道报销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免赔额 |
未从其他渠道报销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免赔额)×80% |
|
特定门诊医疗 | 已从其他渠道报销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免赔额 |
未从其他渠道报销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免赔额)×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