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含180 日当日)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已交保险费之和的500%给付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180 日当日)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000%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第三个保单周年日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5%给付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第四个保单周年日,以及之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3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按身故时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 |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 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起180 日内(含180 日当日)因该事故为直接且 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按身故时已交保险费之和的500%给付水陆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 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含180 日当日)因该事 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 的,按身故时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000%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 |
其他意外身故保险金 | 因遭受2.4.2 和2.4.3 约定情形之外的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含180 日当日)因该事故为直 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按 被保险人身故时已交保险费之和的300%给付其他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若于第三个保单周年日生存,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5%给付生存 保险金。 若于第四个保单周年日,以及之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按合同 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于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按合同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30%给付满 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 下 列 第 ( 1 ) 至 第 ( 7 ) 项 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8)至第(11)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和其他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酗酒、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照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摔跤比赛、
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9) 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0) 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
(11)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精神和行为障碍、参加高风险运动、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已交保费×120% | |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 已交保费×500% | |
航空意外身故 | 已交保费×1000% | |
其他意外身故 | 已交保费×300% | |
生存金 | 保单生效第3年 |
基本保额×35% (领取一次) |
保单生效第4年及以后 |
基本保额×10% (每年领取一次) |
|
满期金 | 已交保费×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