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 日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连续投保或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无等待期。
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的,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 险金,合同终止。 |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酗酒、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照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90天内非意外导致的身故,领取已交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