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证明文件材料的
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终止。
年金
自本合同第五个保单周年日起,被保险人可向我们申请分期给付年金。若被保险人于申请日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3%给付年金,保单账户价值按您申请领取的年金等额减少。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生存,我们将按满期日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按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合同规定的所有证明文件材料的 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为零,合 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于保险期满时生存,将按满期日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保单账户价值 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为零,合同终止。 |
年金 | 自合同第五个保单周年日起,可向我们申请分期给付年金。若于 申请日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将按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3%给付年金,保单 账户价值按您申请领取的年金等额减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照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给付我们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证明文件材料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给付我们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证明文件材料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保单账户价值 |
年金 |
当时保单账户价值×3% (保单生效第5年可申请领取,申请后每年领取一次) |
满期金 |
保单账户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