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 日内(含180 日当日)因非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终止。
①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120%;② 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扣减本合同累计已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后的余额。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 日后因非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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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1)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 日内(含180 日当日)因非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 为零,合同终止。 ① 身故时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120%; ② 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扣减本合同累计已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后的余额。 (2)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 日后因非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按基 本保险金额与身故时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 后保单账户价值为零,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照)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现金价值。对于已收取的本合同终止日之后的风险保险费,我们将无息一并退还。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现金价值。对于已收取的本合同终止日之后的风险保险费,我们将无息一并退还。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基本保额+保单账户价值 (保单生效180天非意外导致身故,领取(120%保单账户价值或(已交保费-已领取保单账户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