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生存,我们将按满期时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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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人身故,我们按身故时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120%给付身故 保险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为零,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于保险期满时生存,我们将按满期时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 险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为零,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照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