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华宝安心两全保险B 款
个人
投保范围
0-50周岁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长期保障至终身,到期一次性领取满期金,具有高额身价或全残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下列公式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1+保险期间÷100)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

当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 周岁,本合同和所有附加合同总共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以10 万元与累计已交保费之和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后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 若于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下列公式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1+ 保险期间÷100)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0-50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或全残

基本保额

(若身故时未满18周岁,领取以10万元与已交保费之和为限)

满期金 已交保费×(1+保险期间÷100)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国华华宝安心两全保险B 款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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