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第一个保单周年日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第二个保单周年日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生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第三个保单周年日,以及之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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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若于第一个保单周年日生存,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若于第二个保单周年日生存,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生存保 险金。 若于第三个保单周年日,以及之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我们按合同 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生存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照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什么 | 保多少 | |
生存金 | 保单生效第1年 |
基本保额 (领取一次) |
保单生效第2年 |
2倍基本保额 (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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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第3年及以后 |
3倍基本保额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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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已交保费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