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非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10%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180 日当日)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以下情形之一的金额给付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70 周岁,则为20 倍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70 周岁(含70 周岁),则为2 倍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180 日当日)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以下情形之一的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70 周岁,则为30 倍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70 周岁(含70 周岁),则为3 倍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其他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约定情形之外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180 日当日)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以下情形之一的金额给付其他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发生在本合同的第一个保单年度且身故时未满70 周岁,则为5 倍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若被保险人身故发生在本合同的第二个保单年度及以后且身故时未满70周岁,则为10 倍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3)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70 周岁(含70 周岁),则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上述“非意外身故保险金”、“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及“其他意外身故保险金”四项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给付完毕后,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2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满期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合同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20%给 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按以下情形之一的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 止。 (1)若身故时未满70 周岁,则为30 倍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若身故时已满70 周岁(含70 周岁),则为3 倍合同基本保 险金额。 |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事故起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按以下情形之一的金额给付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 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未满70 周岁,则为20 倍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若身故时已满70 周岁,则为2 倍合同基本保 险金额。 |
非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身故时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10%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若因遭受约定情形之外的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身故的, 我们按以下情形之一的金额给付其他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发生在合同的第一个保单年度且身故时未满70 周岁, 则为5 倍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若身故发生在合同的第二个保单年度及以后且身故时未满70 周岁,则为10 倍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3)若身故时已满70 周岁,则为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 |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8)至第(11)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和其他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承担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酗酒、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照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9) 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0) 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
(11)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患精神和行为障碍、参加高风险运动、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医疗事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非意外身故 |
已交保费×110% |
|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 未满70周岁 | 基本保额×20 |
满70周岁 | 基本保额×2 | |
航空意外身故 | 未满70周岁 | 基本保额×30 |
满70周岁 | 基本保额×3 | |
其他意外身故 | 保单生效第1年内,且未满70周岁 | 基本保额×5 |
保单生效第2年内,且未满70周岁 | 基本保额×10 | |
满70周岁 | 基本保额 | |
满期金 | 已交保费×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