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2 号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提供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给付。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以外的原因导致患本合同约定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18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患本合同约定重大疾病的无等待期。

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生存满28 日(含28 日当日),我们按以下情形之一的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第一个保单年度被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则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第二个保单年度被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则为2 倍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3)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第三个保单年度及以后被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则为3 倍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 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生存满28 日,我们按 以下情形之一的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在合同的第一个保单年度被确诊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则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若在合同的第二个保单年度被确诊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则为2 倍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3)若在合同的第三个保单年度及以后被确诊患合同约定的重大 疾病,则为3 倍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身故,我们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 险金,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酗酒、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照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9)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第(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酗酒、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照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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