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华宝意外伤害保险A款
个人
投保范围
0-65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短期意外伤害保障产品,提供意外身故和残疾保障。
投保须知

投保条件

被保险人条件:凡投保时出生满60日至65周岁(含65周岁),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条件: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最长不超过1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约定终止日的24时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身故的,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 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所列伤残类别,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意外伤害评定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产品描述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身故的,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 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所列伤残类别,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意外伤害评定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酗酒、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食物中毒,药物过敏;


(11)被保险人分娩、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2)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 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3)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


(14) 被保险人猝死。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14)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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