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起生存满28 日(含28 日当日),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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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起生存满28 日(含28 日当日),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条件
被保险人条件:凡投保时出生满28 日至60 周岁(含60 周岁),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条件:凡年满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满期日的24时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酗酒、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照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7)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