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最长不超过1 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约定终止日的24 时止。
投保条件
被保险人条件:凡投保时出生满60日至65周岁(含65周岁),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条件: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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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所列伤残类别,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意外伤害评定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 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在第180 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 的,我们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所列伤残类别,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意外伤害评定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 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在第180 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 的,我们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酗酒、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
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食物中毒,药物过敏;
(11)被保险人分娩、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2)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 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3)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
(14) 被保险人猝死。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14)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已领取伤残金 |
意外伤残 | 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猝死、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食物中毒,药物过敏;分娩、流产、宫外孕等;患精神和行为障碍;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