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18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因意外伤害事故患上述疾病的无等待期。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情形之一的金额给付身故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 周岁,则为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 周岁(含18 周岁),则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66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以下两者中的较小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1)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2) 100000 元。
每种特定疾病的特定疾病保险金最多只给付一次。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不超过三次,若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如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的同时或之前,确诊发生了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只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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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情形之一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未满18 周岁,则为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若身故时已满18 周岁(含18 周岁),则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在66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以下两者中的较小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1)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2) 100000 元。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重大疾病时止。
犹豫期
从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起的一段时期为犹豫期,该时期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日数为准。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酗酒、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照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9)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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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感染艾滋病病毒、遗传性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