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 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交费期间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的二倍,另加计按日数比例计算当期已交付的未到期保险费,给付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交费期满后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扣<除按约定应领取的敬老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前述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两者,我们仅按其中一项保险金的约定给付;若被保险人同时导致一项以上的第一级残疾程度的,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仍以一项为限。
2 残疾关怀保险金
被保险人导致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依附表所列比例 给付残疾关怀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事故导致附表所列两项以上残疾程度的,我们分别给付残疾关怀保险金,各项 给付之和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仅给付 一项残疾关怀保险金,其中如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残疾关怀 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次事故所致的残疾,合并以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残疾,其结果按照附表属更 严重残疾项目,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关怀保险金,但以前残疾部分对应的保险金视同已给 付,应扣除。
我们按约定给付第一级残疾保险金后,如被保险人从诊断确定为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程度之日 起九十日以后仍生存的,还可另行申请第一级残疾程度的残疾关怀保险金,如本合同已因给付 第一级残疾保险金而终止的,我们仍按约定给付残疾关怀保险金。
残疾关怀保险金的给付,同一保险单年度累计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3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届满时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4 生命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诊断确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我们按诊断确定当时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的百 分之五十(最高以人民币拾万元为限)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
我们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后,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及其相关的保险费、现金价值及退 保金额等,均相应比例减少。
5 敬老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龄达到七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 之三十给付敬老保险金。
6 满期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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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交费期间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的二倍,另加计按日数比例计算当期已交付的未到期保险费,给付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交费期满后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扣<除按约定应领取的敬老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前述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两者,我们仅按其中一项保险金的约定给付;若被保险人同时导致一项以上的第一级残疾程度的,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仍以一项为限。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年龄达到八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 分之七十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即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届满时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
残疾关怀保险金 | 被保险人导致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依附表所列比例 给付残疾关怀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事故导致附表所列两项以上残疾程度的,我们分别给付残疾关怀保险金,各项 给付之和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仅给付 一项残疾关怀保险金,其中如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残疾关怀 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次事故所致的残疾,合并以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残疾,其结果按照附表属更 严重残疾项目,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关怀保险金,但以前残疾部分对应的保险金视同已给 付,应扣除。我们按约定给付第一级残疾保险金后,如被保险人从诊断确定为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程度之日 起九十日以后仍生存的,还可另行申请第一级残疾程度的残疾关怀保险金,如本合同已因给付 第一级残疾保险金而终止的,我们仍按约定给付残疾关怀保险金。 残疾关怀保险金的给付,同一保险单年度累计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
生命末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经诊断确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我们按诊断确定当时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的百 分之五十(最高以人民币拾万元为限)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 我们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后,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及其相关的保险费、现金价值及退 保金额等,均相应比例减少。 |
敬老保险金 | 被保险人年龄达到七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 之三十给付敬老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我们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 注射毒品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第一级残疾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 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如投保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则我 们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第一级残疾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 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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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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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第一级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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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2+已交的未到期保险费-已领取敬老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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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关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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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残疾程度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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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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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交费期满时仍生存,领取一次) |
生命末期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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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50% (确诊生命末期状态可领取,金额以10万元为限) |
敬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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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30% (生存至70周岁,可领取) |
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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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70% (生存至88周岁,可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