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富贵二一一两全保险(分红型)(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55周岁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提供身故或第一残疾,残疾关怀,生存,生命末期,敬老,满期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 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交费期间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的二倍,另加计按日数比例计算当期已交付的未到期保险费,给付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交费期满后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扣<除按约定应领取的敬老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前述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两者,我们仅按其中一项保险金的约定给付;若被保险人同时导致一项以上的第一级残疾程度的,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仍以一项为限。

 

2 残疾关怀保险金

被保险人导致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依附表所列比例 给付残疾关怀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事故导致附表所列两项以上残疾程度的,我们分别给付残疾关怀保险金,各项 给付之和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仅给付 一项残疾关怀保险金,其中如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残疾关怀 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次事故所致的残疾,合并以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残疾,其结果按照附表属更 严重残疾项目,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关怀保险金,但以前残疾部分对应的保险金视同已给 付,应扣除。

 

我们按约定给付第一级残疾保险金后,如被保险人从诊断确定为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程度之日 起九十日以后仍生存的,还可另行申请第一级残疾程度的残疾关怀保险金,如本合同已因给付 第一级残疾保险金而终止的,我们仍按约定给付残疾关怀保险金。

 

残疾关怀保险金的给付,同一保险单年度累计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3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届满时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4 生命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诊断确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我们按诊断确定当时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的百 分之五十(最高以人民币拾万元为限)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

 

我们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后,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及其相关的保险费、现金价值及退 保金额等,均相应比例减少。

 

5 敬老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龄达到七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 之三十给付敬老保险金。

 

6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龄达到八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 分之七十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即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交费期间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的二倍,另加计按日数比例计算当期已交付的未到期保险费,给付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交费期满后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扣<除按约定应领取的敬老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前述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两者,我们仅按其中一项保险金的约定给付;若被保险人同时导致一项以上的第一级残疾程度的,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仍以一项为限。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龄达到八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 分之七十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即行终止。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届满时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残疾关怀保险金 被保险人导致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依附表所列比例 给付残疾关怀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事故导致附表所列两项以上残疾程度的,我们分别给付残疾关怀保险金,各项 给付之和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仅给付 一项残疾关怀保险金,其中如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残疾关怀 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次事故所致的残疾,合并以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残疾,其结果按照附表属更 严重残疾项目,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关怀保险金,但以前残疾部分对应的保险金视同已给 付,应扣除。我们按约定给付第一级残疾保险金后,如被保险人从诊断确定为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程度之日 起九十日以后仍生存的,还可另行申请第一级残疾程度的残疾关怀保险金,如本合同已因给付 第一级残疾保险金而终止的,我们仍按约定给付残疾关怀保险金。 残疾关怀保险金的给付,同一保险单年度累计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生命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诊断确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我们按诊断确定当时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的百 分之五十(最高以人民币拾万元为限)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   我们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后,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及其相关的保险费、现金价值及退 保金额等,均相应比例减少。
敬老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龄达到七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 之三十给付敬老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我们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 注射毒品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第一级残疾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 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如投保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则我 们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第一级残疾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 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0-55周岁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国泰富贵二一一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或第一级残疾
保险金额×2+已交的未到期保险费-已领取敬老保险金
残疾关怀金
保险金额×残疾程度约定比例
生存金

保险金额

(交费期满时仍生存,领取一次)

生命末期保险金

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50%

(确诊生命末期状态可领取,金额以10万元为限)

敬老金

保险金额×30%

(生存至70周岁,可领取)

满期金

保险金额×70%

(生存至88周岁,可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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