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我 们 承 担 如 下 保 险 责 任 :
一般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本附加合同的一般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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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满期时本合同的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见7.2)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7.3),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乘坐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违反承运人安全乘坐规定、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酗酒、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8.12)。
发生上述第(2)至第(8)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
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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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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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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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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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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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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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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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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