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疾病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驾乘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驾乘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见9.4)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见9.5),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驾乘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本合同的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及附加合同的一般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附加合同的一般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生存保险 金,本合同终止。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 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 内(含 180 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 伤害身故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附加合同的一般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驾乘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驾乘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 (见9.4)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见9.5),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 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 倍给付驾乘 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本合同 的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及附加合同的一般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酗酒、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 被保险人或驾驶员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疾病身故 | 已交保费×105% |
驾乘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意外身故 | 10倍基本保额 |
一般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 |
满期金 | 已交保费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