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自第三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个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已交保险费的1.5%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已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身故,按已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 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条件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照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生存金 |
已交保费×1.5% (保单生效第3年起,每年领取一次) |
满期生存金 | 基本保额 |
身故 | 已交保费或现金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