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自第二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个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已交保险费的1.5%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已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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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附加国华附加财富金管家终身寿险(万能型)C 款,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105%另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于第五个保单周年日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从第六个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生存至每年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6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保险期满,被保险人生存至每年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生存保险金。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条件
凡投保时出生满28日至70周岁(含70周岁),身体健康,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照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生存金 |
已交保费×1.5% (保单生效第2年起,每年领取一次) |
满期生存金 | 基本保额 |
身故 | 已交保费或现金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