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日起180 日内,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少儿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这18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少儿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生存满30 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与已交费年数的乘积给付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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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少儿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生存满30 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与已交费年数的乘积给付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条件
凡投保时出生满 28 日至 15周岁(含 15 周岁),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 “少儿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少儿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第(8)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少儿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