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日起180 日内,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癌症或原位癌,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这18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癌症特别护理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癌症,并且自确诊之日起生存满30 日,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特别护理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原位癌提前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原位癌,并且自确诊之日起生存满30 日,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20%给付原位癌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后该项保险责任终止,但本附加合同其它保险责任继续有效。原位癌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递减为扣除原位癌提前给付保险金后的金额。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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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位癌提前给付保险金 | 若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原位癌,并且自确诊之日起生存满30 日,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20%给付原位癌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后该项保险责任终止,但本附加合同其它保险责任继续有效。原位癌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递减为扣除原位癌提前给付保险金后的金额。 |
癌症特别护理金 | 若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癌症,并且自确诊之日起生存满30 日,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特别护理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感染艾滋、遗传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癌症”或“原位癌”的,本
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第(8)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癌症”或“原位癌”
的,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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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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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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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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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特别护理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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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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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确诊后生存满30天,可领取) |
原位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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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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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 (确诊后生存满30天,可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