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66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生存至每年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67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保险期满,被保险人生存至每年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生存保险金。
持续交费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交费期满止,我们在每一保单周年日按期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付持续交费保险金,其中给付比例如下表所示: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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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身故或全残,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 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66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生存至每年的 保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67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保险期满,生存至每年的保单周 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生存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持续交费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交费期满止,在每一保单周年日按期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 给付持续交费保险金,按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
保险期间
被保险人条件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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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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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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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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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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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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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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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67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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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每年领取一次) |
满67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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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5%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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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交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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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已交保费×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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