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三个月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100%与50 万元的较小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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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障 |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三个月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100%与50 万元的较小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第四至六个月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200%与50 万元的较小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六个月以后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300%与50 万元的较小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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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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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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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3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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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或保单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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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第四至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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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或(保单账户价值×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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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六个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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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或(保单账户价值×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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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参加高危运动、从事高危行业或工种、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猝死、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出险时从事的工作属于我们承保范围外的职业分类表
中列明的职业或工种。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