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我 们 承 担 如 下 保 险 责 任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若被保险人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进行治疗的,我们就被保险人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从其他途径取得的补偿和200 元免赔额后,按剩余部分的90%给付意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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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每次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若被保险人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进行治疗的,我们就被保险人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从其他途径取得的补偿和200 元免赔额后,按剩余部分的90%给付意 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若被保险人未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进行治疗的,我们就被保险人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 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从其他途径取得的补偿和200 元免赔额后,按剩余部分的8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自杀、殴斗、参加高危运动、未遵医嘱、食物中毒、药物过敏、分娩流产宫外孕、患精神和行为障碍、医疗事故、矫形、美容、非意外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椎间盘突出症、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酗酒、殴斗、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
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 食物中毒,药物过敏;
(11) 被保险人分娩、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2) 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3) 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
(14) 被保险人接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15) 被保险人患椎间盘突出症。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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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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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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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社保或公费医疗身份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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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200)×90% |
未以社保及公费医疗身份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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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20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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