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在本合同生效起90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患本合同约定的少儿重大疾病、少儿特别重大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因意外伤害事故患上述疾病的无等待期。
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少儿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生存满30日(含30日当日),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少儿特别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别重大疾病,自确诊之日起生存满30日(含30日当日),我们在给付上述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别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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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特别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别重大疾 病,自确诊之日起生存满 30 日,我们在给付上述少儿重大疾 病保险金的同时,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别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终止。 |
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 合同约定的少儿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生存满 30 日, 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满期日的24时止。
被保险人条件
凡投保时出生满60日至17周岁(含17周岁),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少儿重大疾病”、“少儿特别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醉酒 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情形,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