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
当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以保单账户价值与10万元之和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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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 105%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 终止。 |
保险期间
被保险人条件
凡投保时出生满28日至70周岁(含70周岁),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8)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或全残 |
保单账户价值×105% (若身故时未满18周岁,领取以保单账户价值与10万元之和为限)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