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第三、第五个保单周年日,我们分别按已交保险费的3%、5%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已交保险费的108%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5%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小者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或全残时保单年度数;
(2) 300万元。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年龄超过65周岁(含65周岁),则为1万元。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
当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以已交保险费与10万元之和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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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障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导致身故 或全残的,我们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以下两项中 的较小者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 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或全残时保单年度数; (2) 300 万元。若身故或全残时年龄超过 65 周岁(含 65 周岁), 则为 1 万元。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 的 105%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存至第三、第五个保单周年日,我们分别按 已交保险费的 3%、5%给付生存保险金。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若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已交保险费的 108%给付满期生存保险 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投保条件
您和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被保险人条件
凡投保时出生满28日至70周岁(含70周岁),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条件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第(8)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生存金 | 保单生效第3年 |
已交保费×3% (领取一次) |
保单生效第5年 |
已交保费×5% (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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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已交保费×108% | |
身故或全残 |
基本保额×105% (未满18周岁身故,领取以已交保费与10万元之和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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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 |
(基本保额×身故或全残时保单年度数)或300万元 (若身故或全残时已满65周岁,领取(基本保额×身故或全残时保单年度数)或1万元)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违反承运人关于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