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 日内(含180 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 日后至交费期满前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或全残时保单年度数/交费期间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交费期满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交费期满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180 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不超过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与50 万元之和,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2×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或全残时保单年度数/交费期间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交费期满后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180 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2 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不超过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与50万元之和,本合同终止。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交费期满前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180 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上述约定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以下方式计算的金额与50 万元的较小者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或全残时保单年度数/交费期间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交费期满后,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180 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上述约定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50 万元较小者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障 |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交费期满前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 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上述约定给付意外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以下方式计算的金额与 50 万元的较小者给 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或全残时保单年度数 /交费期间 若于合同交费期满后,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 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上述约定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 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 50 万元较小者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若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 金,合同终止。 |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 残,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后至交费期满前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 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或全残时保单年度数/交费期 间 于合同交费期满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 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交费期满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身故或 全残的,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不超过合同已交保 险费与 50 万元之和,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2×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或全残时保单年度数/交费 期间 于合同交费期满后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 2 倍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不超过合同已交保险费与 50 万元之和,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8 年、10 年、15 年、20 年,您可以选择其中之一,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条件
凡投保时出生满28 日至60 周岁(含60 周岁),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 | |
疾病身故或全残 | 保单生效含180天内 | 已交保费 |
保单生效180天后至交费期满前 | 基本保额×身故或全残时保单年度数÷交费期间 | |
交费期满后 | 基本保额 | |
意外身故或全残 | 保单生效起至交费期满前 |
2×基本保额×身故或全残时保单年度数÷交费期间 (最高领取不超过已交保费与50万元之和) |
交费期满后 |
2倍基本保额 (最高领取不超过已交保费与50万元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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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 | 保单生效起至交费期满前 | (基本保额×身故或全残时保单年度数÷交费期间)或50万元 |
交费期满后 | 基本保额或50万元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参加高风险运动等;违反承运人关于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