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华宝安康两全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50周岁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提供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满期生存保险金给付。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返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下列公式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1+保险期间÷100)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满期生存保险金 若于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下列公式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1+ 保险期间÷100)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内因疾病导致身 故或全残,我们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合同终止。 (2)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 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条件


您和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被保险人条件

 

凡投保时出生满60日至50周岁(含50周岁),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条件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8)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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